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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消息,港交所于2019年12月18日刊发有关检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ESG报告指引》)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总结(ESG咨询总结);以及其对上市发行人ESG披露情况的最新审阅结果(ESG披露审阅)。现有的《ESG指引》的修订也已经完成
以下是卓续总结的《ESG报告指引》修订版(即新版《ESG指引》)要点:
1) 生效时间
新版《ESG指引》将于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这意味着,香港上市公司须按照新版《ESG报告指引》披露2021财年的ESG报告。
2) ESG报告披露时间提前
现有《ESG报告指引》要求 |
若ESG报告非载于发行人的年报中,发行人应尽可能接近其刊发年报的时间,而不迟于刊发年报后的三个月内发布。 |
新版《ESG报告指引》要求 |
规定主板发行人须在年结日后五个月刊发ESG报告 |
3) 强制披露董事会对ESG的监管情况
现有《ESG报告指引》要求 |
无强制性披露要求,仅指出“董事会负责评估及厘定发行人有关ESG的风险,并确保发行人设立合适及有效的ESG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管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系统是否有效的确认。 |
新版《ESG报告指引》要求 |
新增有关董事会参与ESG管治情况的强制性披露要求。发行人须在ESG报告中披露一份董事会声明,阐述董事会对于ESG事务的管理状况。包括: 1. 董事会对于ESG事务的总体监管情况; 2. 董事会对于业务相关的重大性ESG风险的识别、评估及管理过程; 3. 董事会如何按ESG相关目标检讨进度。 |
4) 要求阐释ESG报告如何遵守相关的报告原则
现有《ESG报告指引》要求 |
重大性、量化、平衡、一致性四大原则是编制ESG报告的基础,界定报告的内容及信息的呈列方式。 |
新版《ESG报告指引》要求 |
新增对如何遵守报告原则中“重要性”、“量化”、“一致性”原则进行阐释的强制性披露要求。以“重大性”原则为例,其要求发行人须在ESG报告中披露对ESG重大性议题进行选取的过程,包括与利益相关方沟通的过程。 |
5) 新增要求解释ESG报告汇报范围的选定过程
现有《ESG报告指引》要求 |
原指引对此并无强制披露要求 |
新版《ESG报告指引》要求 |
新增有关报告边界的强制披露规定。发行人须在ESG报告中解释汇报范围,描述发行人挑选哪些实体或业务纳入报告的过程。若汇报范围有所改变,发行人应解释不同之处及变动原因。 |
6) 增强对环境类KPI的披露要求
现有《ESG报告指引》要求 |
环境范畴(主要范畴A)包含三个层面共3个“一般披露指标”及12个KPI,全部要求“不遵守就解释”。 |
新版《ESG报告指引》要求 |
1. 增设A4气候变化,包括 一般披露 :识别及应对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的相关减缓措施的政策; 关键绩效指标:要求发行人说明已经及可能会对其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以及其应对的行动。 2. 要求发行人说明在排放量、能源使用、用水效益、减废方面设定的目标,以及为达到这些目标而采取的步骤。 3. 修订关键绩效指标,要求披露范围1及范围2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
7) 将社会类的KPI的合规披露要求全面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
现有《ESG报告指引》要求 |
社会范畴(主要范畴B)包含八个层面共8个“一般披露指标”及20个KPI,其中对8个“一般披露指标”的要求是“不遵守就解释”,对20个KPI的要求是“建议披露”。 |
新版《ESG报告指引》要求 |
将所有社会范畴KPI的合规披露标准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即强制披露规定。 “B5供应链管理”方面新增两项KPI,同样属于强制披露规定: 1. B5.3:描述有关识别供应链每个环节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的惯例,以及相关执行及监察方法。 2. B5.4:描述在拣选供应商时促使多用环保产品及服务的管理,以及相关执行计监察方法。 |
8) 新增社会类KPI:董事会及员工反贪腐培训
现有《ESG报告指引》要求 |
包含两个关键指标B7.1及B7.2 |
新版《ESG报告指引》要求 |
新增一项KPI:B7.3 描述向董事及员工提供的反贪腐培训 |
9) 鼓励对ESG报告寻求独立验证
现有《ESG报告指引》要求 |
无相关要求 |
新版《ESG报告指引》要求 |
鼓励发行人寻求独立验证,以加强所披露的ESG资料可信度,若取得独立验证,发行人应在ESG报告中描述验证的水平、范围及过程 |
如果想对ESG相关内容有更深入的了解,欢迎给卓续来信(info@everprime-csr.com)或致电(13764013742)讨论与咨询。